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部門預算公開的說明
一、2016年部門預算組成單位
湖北省法院系統共有126個法院的部門預算納入省級預算管理,分別是:
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3、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包括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本級、武漢鐵路運輸法院、襄陽鐵路運輸法院。
4、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本級、漢陽區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硚口區人民法院、青山區人民法院、江漢區人民法院、武昌區人民法院、東西湖區人民法院、江岸區人民法院、江夏區人民法院、漢南區人民法院、蔡甸區人民法院、新洲區人民法院、黃陂區人民法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5、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下陸區人民法院、鐵山區人民法院、西塞區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陽新縣人民法院。
6、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茅箭區人民法院、張灣區人民法院、丹江口人民法院、鄖陽區人民法院、鄖西縣人民法院、竹山縣人民法院、竹溪縣人民法院、房縣人民法院。
7、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沙市區人民法院、荊州區人民法院、江陵縣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安縣人民法院、石首市人民法院、監利縣人民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8、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當陽市人民法院、遠安縣人民法院、興山縣人民法院、秭歸縣人民法院、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葛洲壩人民法院。
9、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棗陽市人民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南漳縣人民法院、谷城縣人民法院、保康縣人民法院、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10、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11、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鐘祥市人民法院、京山縣人民法院、沙洋縣人民法院。
12、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孝昌縣人民法院、大悟縣人民法院、安陸市人民法院、云夢縣人民法院、應城市人民法院、漢川市人民法院。
13、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團風縣人民法院、紅安縣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羅田縣人民法院、英山縣人民法院、浠水縣人民法院、蘄春縣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黃梅縣人民法院。
14、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通城縣人民法院、崇陽縣人民法院、通山縣人民法院。
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本級、恩施市人民法院、建始縣人民法院、巴東縣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宣恩縣人民法院、咸豐縣人民法院、來鳳縣人民法院、鶴峰縣人民法院。
16、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括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廣水市人民法院、隨縣人民法院。
17、仙桃市人民法院
18、天門市人民法院
19、潛江市人民法院
20、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
二、主要職責
湖北省各級法院負責審理法律規定由該院管轄的一審、第二審、再審的刑事、民事、商事及行政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執行該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指導、協調轄區內下級法院生效裁判及調解的執行;負責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依法審理上級法院指定指令審理的各類案件和執行案件等。
三、2016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
(一)2016年部門收入預算為375,718.76萬元,其中:
1、財政撥款收入341,705.24萬元;
2、其他收入17,800.75萬元;
3、上年結余(結轉)16,212.77萬元。
(二)2016年部門支出預算為375,718.76萬元(基本支出272,190.24萬元,項目支出103,528.52萬元),其中:
1、公共安全372,608.52萬元;
2、社會保障和就業2,756.00萬元;
3、醫療衛生354.24萬元。
(三)2016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為341,705.24萬元,其中:
1、基本支出270,278.61萬元,其中人員經費209,740.25萬元,日常公用經費60,538.36萬元;
2、項目支出71,426.63萬元。
(四)2016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為10,881.86萬元,與2015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15,653.17萬元相比,下降了30.48%,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181.40萬元,與2015年241.81萬元相比,下降了24.98%;
2、公務接待費2,487.34萬元,與2015年3,071.00萬元相比,下降了19.01%;
3、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8,213.12萬元,與2015年12,340.36萬元相比,下降了33.45%;
附: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收支預算總表
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支出總表
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5、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