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區法院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近日,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判決解除原告文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協議》,并判決王某返還文某2.1萬元。判決之后,王某服判息訴,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同時將房屋退租給了房東李某。
2017年10月,王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李某名下的一間房屋租給王某使用。雙方約定了租金和違約責任,雙方特別約定,王某“不得轉租、轉讓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違者合同自動解除,并扣除保證金。”合同簽訂后,李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則向李某支付了保證金和半年的租金。時間到了2018年的2月份,王某找到李某,表示由于自己經營壓力較大,希望與朋友文某開展合作經營,屆時,文某會在自己的店中放置一個廣告招牌,但是并不在店里實際經營,李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與文某簽訂了一份《協議》。
其實,與其說是協議,實際上就是一份轉租合同。在協議中,雙方約定,王某將商鋪提供給文某使用,并且特別約定雙方“不得對任何人說轉租、轉讓,對外稱兩人合租做生意。”協議簽訂后,文某向王某支付了2.6萬元轉租費。誰知,協議簽訂后的次日,文某就反悔了。原來,文某擔心今后房東知道轉租一事后,不讓自己經營,要求同王某解除協議并退還轉讓費用。王某與文某經過多次協商,并先退還給文某五千元,期間,王某也找到房東李某,希望李某同意自己的轉租行為,但是遭到李某拒絕。最終,文某見轉租不成且多次向王某討要轉讓費用無果后,將王某起訴到了硚口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將房東李某追加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文某要求解除自己同被告王某簽訂的《協議》,并返還已經支付給王某的租金。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對于退還租金的訴求,王某認為雙方簽署協議時,文某對于商鋪不得轉租一事是知情的,是文某后來擔心李某知曉轉租一事,在文某自行與李某溝通期間坦白了轉租的事實,結果導致李某認為王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認為,被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被告不得轉租、轉讓或分租承租房屋,被告將房屋轉租給原告文某之前并未征得第三人同意,原、被告之間協議上所謂“不得對任何人說轉租、轉讓,對外稱兩人合租做生意”的約定,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約定應屬無效,因第三人堅持不同意被告將房屋轉租給原告,導致原告未能在承租房屋內實際經營,故被告應當將其收取的轉讓費返還給原告。此外,被告王某承認原告文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于文某要求解除與王某簽訂的《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了本文開頭的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