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巧解財產刑案件執行難
“立案、審判和執行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三個步驟’規范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徹底解決財產刑案件執行難題。”近日,在麻城市人民法院第三次規范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協調會上,該院黨組書記、院長潘敬秋說。
近年來,麻城市法院辦案法官發現,在執行刑事涉財產案件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問題: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對涉及財產部分權屬未厘清,存在重定罪量刑證據收集而輕財產權屬證據收集;判決的主文中對涉案財產追繳、沒收數額表述模糊;涉及財產刑案件移送執行程序不規范。
該院召集執行、刑事、民事、立案、行政審判和審判監督部門法官,經過多輪討論,明確按照“抓源頭查明事實”“重審判固定證據”“強聯動規范執行”三個步驟,規范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
“在偵查、起訴階段,我們與公安、檢察機關全力協調配合。”潘敬秋告訴湖北日報全媒記者,麻城法院注重財產刑證據的收集,查清財產類型、權屬、數量,明確查封、凍結、扣押的時間和期限、存放地點及保管人等內容,避免刑事裁判文書因信息不準確作出概然性的涉財產判決,從源頭解決涉財產刑案件執行難。與此同時,該院定期向公安、檢察機關報送刑事涉財產執行動態,著力解決信息渠道不暢等瓶頸問題。針對審判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法院通過司法建議函向公安、檢察進行通報,督促整改。
“在抓準源頭、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重視對財產刑證據調查、舉證、質證、認證。”潘敬秋介紹,在庭審時,為固定證據,法官會詳細核對、查清財產狀況,明確哪些是違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財產,詳細確認每類財產執行事項。
此外,為使判決具有可執行性,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的判決內容要明確、具體,無歧義,對罰金明確具體金額及繳納期限;沒收財產明確具體財產的名稱、數量或者金額;責令退賠明確退賠的主體,及發還對象和金額、比例。
目前,對涉刑事財產刑的執行沒有統一、明確、可操作的工作流程,一些法院內部對刑事涉財產執行存在程序不規范的問題。麻城法院制定了《涉財產執行時限規定》,設計制作了《被告人財產情況調查表》《內部移送執行表》等規范化文書,立案、審判和執行等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填寫和移送材料。
執行人員收案后,發現移送材料不齊全,或者判決主文不明確、具體等情形的,可退回相關部門處理,直到材料符合要求才接收移交。進入執行程序后,應當依法查找、控制、處置財產,窮盡一切手段高效執行。
麻城法院規范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以后,內外部機制順暢,執行兌現速度明顯提升。今年上半年,該院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到位3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