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公開宣判陳軍等11人涉黑案
11月22日上午,公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軍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主犯陳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公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陳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通過實施隨意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暴力行為,在公安縣麻豪口裕公、沙場地區逐漸累積惡名。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軍拉攏被告人李志國在麻豪口鎮裕公、沙場地區經營純凈水、煙花爆竹生意。為搶占市場,陳軍糾集他人持械打砸店鋪、毆打競爭對手,集聚經濟實力。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軍糾集他人壯大勢力,非法控制陸遜湖漁場,入股蘇荷酒吧,逐步形成給了以陳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志國、彭傲磊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曹正文、劉少軍、李明輝、劉軍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人民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嚴重破壞公安縣麻豪口鎮陸遜湖地區經濟、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2018年,該組織還通過幕后操縱,在陸遜湖組建場委會、巡湖隊,形成對陸遜湖的非法控制,導致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受阻,嚴重威脅基層組織政權。
2015年期間,陳軍多次敲詐勒索從被害人劉某手中獲得830畝、1500畝兩塊水域的經營權及基建投資款70萬元,采取威脅的方式,向謝某強行索取26萬元,敲詐勒索數額巨大。采用組織他人上訪等手段,迫使政府與其簽訂承包合同。
陳軍在經營純凈水、鞭炮生意時,通過砸毀店鋪、毆打他人,不準外來經營者進入。在謀取陸遜湖時,又通過有組織性的欺騙,拉攏漁民、賄賂相關管理人員、團伙成員以暴力威脅為后盾,以滋擾、聚眾擺場造勢、恐嚇、暴力威脅等方式,擾亂他人正常經營。對手只能屈服、當地百姓避而遠之,敢怒不敢言。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組織”的其他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罰,一萬元到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宣判后,陳軍、李志國、李明輝、劉軍對犯罪個案認為量刑過重。但11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