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陣“父子兵”?可真“刑”!
近日
黃岡市黃梅縣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
以非法經營罪
判處被告人胡大發(化名)
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處被告人胡小勇(化名)
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大發辦理了副食店的營業執照,在住宅處經營食品、百貨等日用小商品。2018年11月,為擴大經營范圍獲取更多利潤,胡大發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開始在副食店對外銷售煙花爆竹。
2019年,根據相關文件通知,黃梅縣城區開始禁鞭,同時,縣城區不再許可新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期限屆滿的店面不再辦理新的許可延長經營期限。2020年11月11日,胡大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后自動失效。胡大發明知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煙花爆竹,仍擅自經營,期間多次委托兒子胡小勇進購煙花爆竹,并在自家副食店進行銷售,從中牟取高額利潤。
2024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在胡大發經營的副食店查獲了915件32盒21封存放待售的煙花爆竹,后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查獲的煙花爆竹價值17397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對煙花爆竹制品實行專賣許可證制度,統一管理,被告人胡大發、胡小勇在經營許可資質到期后未取得許可續辦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煙花爆竹制品經營,在家中囤積了大量煙花爆竹制品,不僅破壞了國家煙花爆竹專賣制度,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對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以打擊。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
危險性較大
未經許可
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
否則將難逃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