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陣陣墻體倒塌聲中,陽新縣供電公司富池供電所圍墻處的簡架棚被紛紛拆除。5月4日,陽新法院一拒不執行判決的“老賴”在二審宣判前主動履行義務。
未經允許,違法搭建門面惹官司
桂某在陽新縣富池鎮街上做生意,因擴大經營需要,其于2010年4月與陽新電力公司富池供電所簽訂門面租賃協議。但是2014年合同期屆滿后,桂某在未經富池供電所同意的情況下,在圍墻處搭建了數個簡架棚門面。富池供電所多次找相關部門處理,桂某置若罔聞,為此富池供電所以桂某侵權將其告上法庭,陽新法院富池法庭經審理作出判決,桂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拆除搭建在富池供電所圍墻處的簡架棚,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拒不執行,一審獲刑二年
判決生效后,桂某卻拒不履行,無奈之下,陽新供電公司富池供電所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移送至陽新法院執行局后,執行干警及時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多次找被執行人制作執行筆錄時,桂某均拒絕簽字,且拒絕履行法院判決;其后,該院依法發出遷出公告,桂某不但不遷出,還揚言要將公告撕掉。2016年2月29日,陽新法院因桂某拒不執行判決將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結束后,其仍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在執行期間,桂某非但無視法院判決,還將該簡架棚進行改造裝修并出租給他人經營。2016年12月8日,陽新檢察院對桂某提起公訴,今年3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桂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此桂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迫于威懾,二審宣判前主動履行義務
“今天時間不夠,肯定拆不完,剩余部分我保證在兩日內拆除!”5月4日下午一時左右,桂某兒子急切地保證道。當日下午二審將宣判,桂某在宣判前主動履行義務,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原來陽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桂某提出上訴,市中院定于5月4日下午作出二審宣判。宣判前,在強大的法律攻勢下,桂某意識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實觸犯了法律,讓其家人在宣判前拆除門面。5月4日上午,桂某全家出動,緊鑼密鼓將門面清空,并雇請推土機進行拆除,眼見離開庭宣判時間越來越近,部分簡架棚還未完全拆除,于是桂某兒子作出了擔保。因桂某在宣判前主動委托其親屬履行義務,拆除大部分法院判決執行的建筑,有悔罪表現,當日下午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