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審理土地糾紛案
作者: 冉利咸 發布時間:2018-11-20 訪問次數:5052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土地糾紛案件,因原、被告均無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利川市法院在查明事實后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本案爭議土地系原告承包經營地被水淹后該村從機動地中重新指定而來。指定過后,原、被告曾數次互換土地,均先后耕種,但均未與該村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亦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原告方部分土地被水淹后另行調整給原告的涉案土地未重新與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亦未登記在原告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滿后承包期并不自然順延,承包方需重新與發包方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滿后,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即終止。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原、被告均未就涉案土地與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取得涉案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雖然耕種,但并不代表其享有土地權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其土地糾紛應向有關行政部門請求解決,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遂以此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