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高利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
說到非法集資,這已不是一個新詞,但多數人還不是很了解它的明確概念。非法集資罪犯,往往利用人們對“一夜暴富”“天上掉餡餅”的幻想和貪欲,通過各種詐騙手段獲取被害人財產后,消失得無影無蹤,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案例一】
2014年至2015年,鮑某在經營陽新縣某家具店期間,因負債經營、盲目擴大投資等原因導致虧損,便以資金周轉等為由,輔以1.5至3分不等的月利率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共計從馬某等26人手中吸收資金205.85萬元。鮑某將資金部分用于償還以前的借款及利息,部分用于經營活動。2016年初,鮑某在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關閉家具店到外地躲債。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鮑某違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鮑某在案發前已歸還部分欠款,且能當庭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案例二】
2010年至2015年5月期間,汪某、石某在個人巨額債務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以開發六戶聯建項目、銀行“過橋”(還貸續貸)需要資金等事項為由,通過口耳相傳、許以高息等手段,拆東墻補西墻,向陳某等36人借款974余萬元,案發前已歸還本息200余萬元,余款被其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和個人使用。
另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汪友誼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冒用他人名義、偽造貸款申報材料等方式,向銀行貸款530萬元,至案發時仍有480萬元貸款無法歸還。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汪某、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汪某多次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石某在集資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案發后,汪某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前,二人已歸還了部分贓款,且石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二人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汪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更不會掉金磚,能掉的只能是圈套與陷阱。當你遇到他人向你許諾高息、高回報的情況時,一定要有警覺,給自己留下思考的時間,不必著急回應那份高息投資,和親朋好友或者有相關經驗的人聊一聊,聽聽別人意見,擦亮雙眼細甄別,拒絕誘惑防被騙。
“五不”防范非法集資:
(一)高息“誘餌”不動心
(二)老板“實力”不崇拜
(三)背景“官方”不迷信
(四)自稱“合法”不大意
(五)熟人“熱心”不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