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8—2022年度)
湖北地處“長江之腰”,是長江干線流經最長的省份,是三峽工程庫壩區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所在地,是長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和國家重要的生態屏障。近年來,湖北各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堅決扛起長江大保護的司法責任,牢固樹立“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力答好“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這道必答題,為維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長江生態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務。
聚焦“國之大者”,切實增強司法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的責任擔當
長江大保護,是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注的“國之大者”。全省法院始終將強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促進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發展作為工作重點,立足審判職能,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長江大保護的決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委的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扛起長江大保護的司法責任。省法院黨組高度重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長江、視察湖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認識長江大保護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省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游勸榮更是把服務長江大保護作為全省法院的重點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全省法院以舍我其誰的勇氣和擔當,抗牢壓實長江大保護的政治責任、司法責任,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對湖北這片土地、這方人民的深厚感情,不斷強化長江大保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將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好長江母親河作為對荊楚大地、對湖北人民最大的報答。二是出臺規范性文件,引領長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省法院先后制定《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辦法》《關于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通知》《關于切實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全面貫徹實施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通知》《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作為加強長江大保護的司法行動綱領,為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站好“守護崗”、下好“審判棋”、打好“治理仗”夯實制度基礎。三是更新司法理念,堅持恢復性司法。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涉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中,注重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準確理解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辯證關系,牢固樹立生態就是民生、環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堅持依法嚴懲、全面擔責的司法理念,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將“嚴”的基調貫徹到長江保護法適用的全過程、各方面,加大對流域生態環境破壞違法犯罪行為懲治力度,在審理長江保護相關案件中,依法準確適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讓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全面修復,讓膽敢破壞長江生態環境者付出沉重代價。
聚焦案件審判,高質量審理涉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
依法懲治長江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行為。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審理涉長江一審刑事案件5535件。依法打擊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為長江流域“十年禁漁”保駕護航。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雙九等八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李雙九等八人在長江枝江段禁漁水域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2600多千克,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全部被判處刑罰,并判令在電捕魚水域增殖放流成魚3998千克、幼魚1747835尾,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長江流域水生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積極開展生態環境領域“掃黑除惡”,保護一方凈土。荊州中院審理的張新民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湖北境內的首起長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張新民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法開采江砂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長江荊州段生態環境,而且危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長江流域荊州段周邊的經濟與社會秩序,法院經審理判處張新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力打擊了長期稱霸長江荊州段沿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破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維護人民群眾安定的生產生活秩序。
依法審理長江流域水環境與水資源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審理涉長江一審民事案件6883件。武漢海事法院審理的省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網湖養殖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網湖養殖公司向其承包的網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進行養殖,導致網湖大湖水質總磷超標,法院經審理認為網湖養殖公司的行為造成網湖水體污染,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判令網湖養殖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用194萬余元,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該案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省法院二審的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二工程局等被告向水庫傾倒施工棄渣引發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法院積極探索環境修復性判決內容,判決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庫施工棄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擔金錢債務進而免除環境修復責任的境地。判決后隨附司法建議書,督促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執行水庫棄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態環境得到真正的修復。該案判決書被評為第四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優秀裁判文書一等獎。
依法監督環境資源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審理涉長江一審行政案件6835件。云夢縣法院審理的縣檢察院訴縣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河道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楚王號”躉船“水上餐廳”長期閑置于河道中,阻礙行洪,造成河道安全隱患。法院通過審理案件督促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履行監管職責,對躉船進行處理,排除河道安全隱患。荊門市掇刀區法院審理的區人民檢察院訴區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資源保護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通過案件審理督促荊門市掇刀區水利和湖泊局對紅鶴水庫范圍內多處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進行處理,恢復水庫蓄水面積,確保水庫調蓄功能和行洪安全。
依法審理涉長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損害賠償案件。2016年以來,我省公益訴訟案件數量穩居全國前列,截止2021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及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914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3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13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328件。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增長迅速,2018年至2021年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受理案件數分別為82件、121件、163件、139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數量占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的90%以上,案件類型主要為涉及長江十年禁漁的非法捕撈案件和涉及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的非法采砂案件。主動支持生態行政主管部門針對長江生態保護開展的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審理涉長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12件。
努力做好環境資源案件判決執行的后半篇文章。全省法院在開展環境資源審判過程中,秉承預防為主、注重修復的綠色司法理念,在不同的案件類型中,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積極探索適用生態環境修復履行的判決執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環境治理與修復責任體系。漢江中院在審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促成雙方達成調解,首創設立以社會公眾為受益人、金額為700萬元的生態環境保護慈善信托判決執行方式。各地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案件過程中,積極運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第三方治理”等責任承擔方式,做到懲治違法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一判三贏”,實現政治效果與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審理環境刑事案件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結合認罪認罰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修復措施的運用;在辦理環境行政案件中,注重通過司法約談、司法建議、司法聯動等途徑,積極支持和監督環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全面履職。2020年9月,武漢海事法院環資庭通過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與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分局共同設立湖北省首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修復基地”,真正做到了“審結一案,保護一地,教育一片”,充分發揮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辦理中環境修復治理的教育引領作用。
聚焦審判專門化,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建設
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專門化。2022年以來,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環資庭指導、5個中院環資庭集中管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0個生態環境保護法庭和N個審判團隊審理環境資源案件的“1+5+10+N”環資審判專門化體系。為貫徹落實省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加強流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要求,加強長江、漢江、清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潛江法院掛牌設立漢江生態環境保護法庭、利川法院在清江源頭汪營鎮設立清江源生態環境保護法庭。同時,注重與省內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共建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實踐基地,各級法院在丹江口庫區、石首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處設立73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涵蓋長江、漢江等重點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點保護對象,初步形成了“環保法庭+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實踐基地+巡回審判點”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格局,全面推進長江大保護工作。十堰中院出臺《關于加強十堰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率先在全省法院開展規范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的探索。丹江口市法院生態環境保護法庭迎接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劉竹梅庭長的現場考察指導并獲得好評,成為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的教學實踐基地。
推進審判隊伍專門化。結合法官員額制、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審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改革的要求,全省各級法院組建了包含630多名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專業化審判隊伍。2022年,省法院環資庭榮獲“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全省法院環資審判隊伍中四名法官榮獲“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先進個人”,丹江口市法院生態環境保護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第三批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案例。全省法院環資審判隊伍中還有兩名法官榮獲“湖北省環境保護政府獎”。2019年,省法院組建湖北法院環境資源及公益訴訟審判咨詢專家庫并發布《專家庫運行辦法》,首批聘請環境資源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共計39人。
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模式專門化。2015年,省法院出臺鄂高法辦〔2015〕12號文,明確了全省環境資源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和歸口審理。2017年出臺了《關于環境資源審判模式與管轄設置方案的意見(試行)》,對我省環資案件集中管轄制度進行調整,為充分發揮武漢海事法院的區位優勢和審判優勢,湖北省內長江干線及支線水域水污染損害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集中管轄;其他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武漢、宜昌、十堰、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2019年4月省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專門化建設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已經設立環境資源庭的省法院和五個中院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轄制度,沒有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其他各中院和基層法院都要指定專門審判團隊或合議庭負責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審判管轄,該決定有力推進我省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專門化體系的形成。省法院還制定了《關于確定環境資源審判庭職責范圍的暫行規定》,明確全省法院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中的職責范圍和受理案件類型,為界定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職責,統籌協調發揮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功能奠定了基礎。省法院制定了《關于貫徹執行<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實施意見(試行)》,對我省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進行具體規范。十堰中院創新啟用“十堰環資審判”綠色圖章標記環境資源案件,為環資案件專門化審理,開設綠色通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進公益訴訟審判程序專業化。公益訴訟案件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處理應對稍有不當即可能引發負面輿情。因此省法院注重加強對全省法院公益訴訟案件審判的指導,先后制定下發《辦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庭審程序操作規程》《關于加強公益訴訟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等文件,確保公益訴訟案件審判程序規范,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積極推動設立長江生態法院。長江流域是一個以水為紐帶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態系統,流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環境介質的流動性以及流域自然資源的公共性,決定了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必須打破傳統行政區劃的限制,由專門的法院統一審理。為此,全國人大代表、省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游勸榮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上,兩次提出了在湖北武漢設立長江生態法院的建議案,建議設立長江生態法院集中審理涉長江生態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訴訟案件。省法院多次召開推進設立長江生態法院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會,征求社會各界對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一體化司法保護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找準推進落實設立“長江生態法院”建議案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為推動設立長江生態法院積極尋求法律、資源、技術和智力支撐。省法院完成的“創新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司法體制機制若干重大問題的調研”司法研究重大課題,被評為第四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優秀業務成果一等獎。
聚焦“共抓大保護”,推動形成多元共治“湖北樣本”
開展部門間協作聯動。2021年3月,在《長江保護法》施行之際,省法院聯合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直相關部門等13個部門召開學習貫徹《長江保護法》座談會,并出臺《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構建長江流域(湖北段)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聚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八項重點任務,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執行協作、宣傳配合、溝通保障五項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聯動,確保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省法院與省檢察院等9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建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銜接機制的意見》,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機制銜接。省法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行政部門建立了常態化的協商機制,每年召開協調座談會5次以上;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參與長江十年禁漁、耕地保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等重點工作,先后為有關部門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情況20件,為形成長江大保護法治合力提供制度保障。十堰中院與該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態環境局等10家單位共同簽署《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構建漢江流域(十堰段)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宜昌中院與該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11家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執法司法協作機制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就信息共享、案例研討、矛盾化解、司法確認銜接、聯合宣傳、聯動執法等方面達成了共識。武漢市江夏區法院與該區檢察院、公安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和湖泊局等部門共同簽署《武漢市江夏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與行政協作框架協議》,法院通過已建立的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向生態環境局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2批次34件。五峰法院制定了《關于建立“林長+法院院長”協作機制的實施方案》《關于充分發揮生態司法職能+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實施方案》。
開展長江流域區域性司法協作。針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跨區域流動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統一體化等特點,湖北法院積極推進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跨省際互聯互通、跨區域協作協同。2019年,湖北高院與湖南高院簽署《關于環洞庭湖環境資源審判司法聯動協作框架協議》,共同守護“長江之腎”--洞庭湖。2020年6月,十堰市的鄖西縣、丹江口市、鄖陽區法院與陜西省洛南縣、商洛市商州區、河南省淅川縣法院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共筑南水北調水源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屏障”。2021年4月,省法院會同河南、陜西兩省高院開展環丹江口水庫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協作聯合調研,在最高人民法院賀榮常務副院長見證下,簽署《環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助力一庫清水永續北送。2021年6月,省法院組織省漢江沿線的漢江、武漢、十堰、襄陽、荊門、孝感及武漢海事法院七個中級法院召開聯席會議,簽訂《關于構建漢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的框架協議》,共同保護漢江流域生態環境。同月,省法院與湖南、江西兩省高院簽署《關于構建長江中游城市群審判工作協作機制的框架協議》,共同推進長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協同發展。同月,省法院指導武漢市江夏區法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區法院、黃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寧市咸安區法院簽署《環梁子湖水域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為守護梁子湖流域藍天碧水凈土貢獻司法力量。2021年7月8日,承辦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推進會,最高人民法院楊臨萍副院長出席,長江流域19省市高院及上海、武漢、南京海事法院負責同志參會。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批示肯定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為保護長江提供司法服務的工作成效。《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報道《湖北著力構建長江大保護長效機制》,對我省法院構建環丹江口水庫環境資源審判協作平臺予以肯定。2022年2月,宜昌中院、恩施中院與重慶市第二中院共同簽署《長江三峽生態長廊司法保護框架協議》,攜手保護長江三峽生態長廊。2022年5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即將實施之際,省法院組織湘鄂贛三省部分中院及相關單位,在湖北荊州長湖濕地、監利何王廟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石首麋鹿保護區等地,聯合開展長江濕地環境司法調研活動,并發布《關于加強長江濕地保護環境司法倡議書》。
凝聚保護長江的法治共識。2021年6月,省法院為強化司法保護效果,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發布《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湖北法院助力長江大保護的綠色答卷》宣傳圖冊和長江大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分送7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受到社會各界好評,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的批示肯定。2022年3月,在《長江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之際,省法院與長江水利委員會等中央在漢行政機關、省民革委員會、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等就《長江保護法》實施過程中的實務問題開展多次座談,就部分問題形成了共識。省法院環資庭公開庭審的環境公益訴訟二審案件,邀請武漢大學法學院十余名教授及學生旁聽點評,效果良好。省法院環資庭法官先后8次到省內高校開展環境司法研討,宣講湖北環境司法。2022年11月,為了迎接《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在湖北武漢的召開,武漢市各級法院將濕地保護融入長江大保護,積極開展系列活動。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在藏龍島國家濕地公園主辦“共話濕地保護 同筑美麗家園”主題活動,傳播綠色法治理念。武漢市新洲區法院將普法課堂搬到田間地頭,用“身邊案”教育“身邊人”,讓村民自覺參與長江濕地保護。武漢市黃陂區法院、漢南區法院深入轄區水庫區域村灣、企業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引導村民樹立保護濕地、保護生態、共享綠色未來的生活理念。武漢海事法院承辦《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主題邊會“共建生命長江,傳承大河文明”長江大保護論壇。近年來,各類媒體先后宣傳報道湖北環境司法稿件60余篇次,其中我省法院開展的“環丹江口環境資源審判協作”“生態環境保護法庭建設”“長江流域(湖北段)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司法服務保障雙碳目標實現”“長江濕地保護”等工作先后被《人民日報》《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湖北日報》等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報道。2021年12月,省法院環資庭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授予“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讓長江留住綠水青山,讓民族記住鄉愁詩意”,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永遠在路上,湖北法院將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保護發展與治理環境并重、打擊犯罪與保護生態并行、防治污染與修復生態并舉,努力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完善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加強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深入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跨區域司法協作、全流域協同治理,全力打造長江流域司法保護的“湖北樣板”,為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