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680元挽回前任,失敗后能退款嗎?
在情感咨詢服務市場快速擴張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那些動輒上萬元的“挽回套餐”,承諾“百分之百有效”的導師真的幫助實現“破鏡重圓”Happy Ending嗎?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因不滿服務效果,要求情感咨詢服務機構退費”的網絡服務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剛分手的劉某在抖音上刷到某文化傳媒公司咨詢服務廣告,添加其工作人員微信,通過微信與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情感服務合同》。
后續,某文化傳媒公司安排數名情感導師向劉某提供情感建議,劉某向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服務費3680元,在接受導師建議后,劉某采取給前任送禮物等挽回手段,但并未實現復合目的。
2023年10月,劉某通過微信聯系某文化傳媒公司想要再次進行咨詢,但因價款未協商一致,劉某認為某文化傳媒公司履行服務不符合雙方約定,劉某遂訴至本院,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所有咨詢費用。
法院審理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情感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劉某主張某文化傳媒公司承諾為其挽回女朋友,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依法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4月8日屆滿到期,劉某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半的時間內不僅未提出異議,還向某文化傳媒公司安排的情感導師進一步咨詢,欲再次購買其服務。故劉某主張某文化傳媒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張不符合常理,缺乏依據,對于劉某要求退還服務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在情感咨詢領域,消費者因服務效果未達預期引發的退費糾紛頻發,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主張賠償的權利,但司法實踐中往往因為“服務主觀性強”“合同條款模糊”等因素,難以支持全額退費。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情感咨詢服務時,應優先考察機構資質與專業背景,簽訂合同時明確服務標準、退費規則等核心條款,避免被“話術營銷”誘導沖動消費。情感咨詢市場的清明,終究要靠從業者的專業自覺與消費者的理性覺醒共同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