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為民營企業執行案款35萬元
作者: 張露 發布時間:2018-11-27 訪問次數:4878
近日,一起遠跨湖北、貴州兩省1195公里的執行積案,僅靠浠水縣法院一封裝有執行法律文書的快遞,讓被執行人貴州省XX縣農牧局將35萬余元的執行案款全部付至浠水縣法院執行專戶。
2014年,湖北某寶生態能源公司通過公開投標程序,取得了貴州省XX縣省柴節煤爐項目的貨物供應權,并與該縣農牧局簽訂供貨合同,合同總價170余萬元。同年6月,某寶公司向該縣農牧局順利交付節煤爐3000余臺。后經某寶公司多次催討,XX縣農牧局分別于2015年底、2016年底分別支付貨款73萬、70萬。因拖欠尾款遲遲不予支付,2017年8月,某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浠水縣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判決XX縣農牧局在規定期限內付清拖欠貨款并支付相應違約金35萬余元。XX縣農牧局不服,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黃岡中院于2018年5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維持原判,因XX縣農牧局在上訴期間已付清貨款,故判決XX縣農牧局支付某寶公司違約金35萬余元。
二審判決生效后,因XX縣農牧局未履行法定義務,某寶公司向浠水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受案后,考慮到被執行人是行政機構,具有極高的尊法、守法意識,黔、鄂兩地相距1195公里,多次來回也會加大執行成本。在與XX縣農牧局取得聯系后,用快遞的方式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2018年11月13日,因XX縣農牧局逾期未支付,浠水縣法院向其致函督促其履行義務,11月21日,XX縣農牧局將最后一筆義務款打至法院執行賬戶,該案全部執結。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