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頭”更“上刑”!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非法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這類所謂的“上頭”電子煙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藥品,實為新型毒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近日,蘄春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販賣毒品依托咪酯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這是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管制類精神藥品以來,該院審理的首例販賣含有毒品依托咪酯電子煙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6日、9日
被告人李某(化名)
通過電話聯系上游販毒分子
購買含有毒品依托咪酯電子煙彈
兩次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
賣給了江某(化名)
并從中共獲利800元
審理經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李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
仍兩次向他人販賣并從中獲利
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綜合李某的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坦白等量刑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決。
科普一下
依托咪酯多應用于臨床上的全麻誘導劑或短時手術麻醉劑,對中樞神經具有加強的抑制作用。過量吸食依托咪酯會導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暫停、窒息死亡等嚴重后果。
法官寄語
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健委正式將依托咪酯(俗稱“煙粉”)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此后非法販賣、吸食依托咪酯均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認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頭電子煙”所迷惑,切勿以身試法,自覺做到拒毒、防毒,堅決對毒品說“不”!如發現身邊有非法持有、販賣或濫用依托咪酯等行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