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涉訴行政行為“自評自糾”機制 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編者按
當“民告官”的訴狀遞進法院,司法所能回應的,遠不止一紙判決。
竹溪縣法院推行的“涉訴行政行為自評自糾機制”,跳出了傳統行政訴訟流程框架——從立案一刻起,一場旨在尋求共識的對話便已開啟,促使行政機關回歸“治”的本心,以主動自查校準權力的刻度。這要求司法者涵養“理”的智慧,用真誠溝通消弭人心的隔閡。
正義的實現,既可以是在法庭上的定分止爭,也可以是在訴源處的案結事了。
“原本以為法院只會坐堂判案,沒想到法官把法律條文講得這么透徹,讓我清楚自己的訴求確實站不住腳。”近日,竹溪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化姓)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或待遇認定一案中,原告王某在充分理解法律規定后,主動提交了撤訴申請書。這起案件的順利化解,正是竹溪縣人民法院推行“涉訴行政行為自評自糾機制”,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生動實踐。
案件源于王某對縣人社局的“不作為”指控——她認為縣人社局拒不受理確認其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資格并享受撫恤金待遇的申請行為違法,遂訴至法院。不同于傳統訴訟流程,竹溪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即啟動“涉訴行政行為自評自糾”機制,向縣人社局送達了《涉訴行政行為自評告知書》及《工作指引》,引導行政機關對照法定職權、事實依據、程序規范開展全面自查。

收到告知書后,縣人社局迅速組建評查團隊,聯合下屬縣社會保險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核查。經嚴謹自評,縣人社局和社會保險局確認王某的申請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行政機關的自評結論是基礎,讓當事人懂法明理才是關鍵。”竹溪縣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評反饋后,并未止步于程序閉環,而是聚焦當事人的認知誤區,展開針對性釋法明理,并結合類案實例說明法律邏輯。最終,王某終于理解:自己的訴求因不符合法定條件,確實難以得到支持。“法院沒讓我跑冤枉路,把道理講到了我心坎里。”她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一場行政爭議在訴訟前端即實現“案結事了”。
從“立案即啟動自評”到“精準釋法促共識”,這起案件的化解全程彰顯了法院在機制探索中的主動作為。既通過規范的自評流程推動行政機關從“被動應訴”轉向“主動自查”,以制度化審查減少執法偏差;更以司法專業優勢搭建“法與理”的溝通橋梁,讓當事人在訴訟中明辨是非、服判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