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首例!公益訴訟當事人通過認購CCER履行長江生態修復義務
發布時間:2024-09-14 訪問次數:13304
近日,在武漢海事法院依法審結的一起非法捕撈破壞長江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當事人通過自愿認購CCER的方式,履行了長江生態修復義務。該案系湖北法院首例以認購CCER履行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義務的案件。
今年四月,武漢海事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破壞長江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主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該案被告簽訂了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載明,被告江某某應當支付生態修復費用,并同意以購買碳匯等替代性修復的方式履行。2024年8月,被告江某某自愿認購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用于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據此出具《生態保護補償證明》,注明江某某通過認購CCER注銷100噸二氧化碳當量。
CCER,也稱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將節能排項目所吸收的二氧化碳進行量化、核證以及出售。經過核準的CCER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進行自由流通,有減排需求的企業和個人以及需要進行碳中和的企業、個人,可以通過購買CCER來實現減排和碳中和的目的。
通過認購CCER修復長江生態環境,尚屬于湖北法院首例,是全方位、多維度修復長江生態環境的重要探索。下一步,武漢海事法院將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審判職能,積極開拓創新,為實現“雙碳”目標,助力“長江大保護”戰略貢獻海事司法力量。
編輯: 陳曉露 曹波
文章出處: 武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