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堅持系統思維共抓長江大保護,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
——跨區域司法協作 護 一江碧水東流
湖北日報2023年11月24日第04版
10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進一步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強調,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統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政策協同和工作協同,謀長遠之勢、行長久之策、建久安之基,進一步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推進區域司法協作,共抓長江大保護,讓一江碧水浩蕩東流,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是黨中央賦予長江沿線法院共同的政治責任和應有之擔當。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簽署《關于加強長江沿線涉海事訴訟服務司法協作協議》,以發揮武漢海事法院在維護長江海事司法權威、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獨特作用。
此前,湖北高院已先后與重慶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簽署涉海事訴訟服務司法協作協議。至此,武漢海事法院實現了轄區重要港口省級司法協作全覆蓋。
五省一市涉長江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
長江流域的整體性、流動性,決定了長江海事司法管轄權必須集中配置在跨區域的審判機構。
今年3月,重慶某航運公司就其與武漢某貿易公司之間的貨款合同糾紛,到武漢海事法院重慶法庭起訴立案,法庭干警在數小時內成功實現訴前調解。
因案涉標的額高達800余萬元,當事人表示無力承擔訴訟費用,希望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重慶法庭調解人員迅速啟用司法確認程序,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降低了時間與金錢成本。
據介紹,原告曾就本案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該院在審查立案材料時,按照湖北高院與重慶高院簽署的《關于加強長江沿線涉海事訴訟服務司法協作協議》規定告知原告,本案應由武漢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武漢海事法院是我國最早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自1984年成立以來,其命運就與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
歷經多次調整,武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現為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安徽省與江蘇省交界處之間約2380公里的長江干線及通海可航支線水域,覆蓋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五省一市,受理包括所有涉水、涉船、涉港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等六大類108種案件。
武漢海事法院的二審法院為湖北高院,在組織關系和審判權的行使上獨立于沿江不同省市以及沿江中央和地方海事行政機關,這一特殊機構形式能夠有效保證武漢海事法院在依法行使專屬審判權時的相對獨立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保護主義對案件審理的不利影響,從而強化了長江水系的司法標準統一。
此前,湖北高院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實施意見》,打破部門、行業、領域限制,統一思想、統一裁判標準,加強類案指導,推動流域司法協作。
打通海事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
保護長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省各地區法院協調聯動、整體推進,才能產生綜合效應。
湖北高院主要負責人多次強調,全省法院要積極回應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中的司法訴求,運用改革思維和改革方法,妥善解決涉長江經濟帶發展、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等領域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為落實司法便民利民要求,更好地滿足長江沿線當事人海事司法需求,加強長江經濟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去年12月以來,湖北高院已分別與重慶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安徽高院分別簽訂《關于加強長江沿線涉海事訴訟服務司法協作協議》,推進長江流域區域司法協作,實現長江流域司法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發展互助、合作共進。
協議要求,相關法院落實海事訴訟專門管轄規定,對于訴至地方法院的海事糾紛,要通過信息共享、遠程立案、巡回辦案、協助送達、法治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司法協作,及時為當事人提供立案、審判、執行服務,減少當事人訴累。
要深化訴源治理、多元解紛試點工作,在四省一市積極推進、設立武漢海事法院司法便民服務點,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打通海事司法服務的“最后一公里”,共同促進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和生態保護,為沿江人民群眾、企業提供高質量海事司法服務和保障。
同時,建立協作互助聯絡員制度,并定期召開協作工作會議,在深化交流中解決工作推進落實中遇到的困難問題。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各方可圍繞跨域立案、涉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執行等事項,有針對性地加強協商研討,增強工作合力,不斷提高長江流域司法服務的整體效能。
協調聯動形成長江大保護司法合力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具有不可分割性及系統一體化等特點,必須堅持系統、整體思維。
湖北高院主要負責人多次主持召開座談會,征求社會各界對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一體化司法保護的意見建議,積極推動設立長江生態法院,在參加全國人大會議時兩次提出專門建議案。
近年來,湖北高院通過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為全省法院長江流域司法保護工作夯實制度基礎。
在跨省協同合作方面,湖北高院會同河南、陜西兩省高院開展環丹江口水庫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協作聯合調研,簽署《關于環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助力一庫清水永續北送;與湖南、江西兩省高院簽署《關于構建長江中游城市群審判工作協作機制的框架協議》,共同推進長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協同發展。
2021年3月,長江保護法施行之際,湖北高院出臺《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構建長江流域(湖北段)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執行協作、宣傳配合、溝通保障五項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聯動。
此后,湖北高院又聯合湖北省檢察院等9部門下發《關于建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銜接機制的意見》,為形成長江大保護司法合力提供制度保障。
去年11月,由湖北高院聯合在漢高校、科研機構主辦的首屆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在武漢舉行。論壇通過的《長江司法保護武漢共識》提出,要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立足司法審判職能,共同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推進長江流域綠色低碳發展。